国旭首页  >>  新闻资讯

“爬山糙”不能做品牌名?如何判断商品通用名称!

作者:匿名   来源:网络   时间:2021-03-09


沁州黄小米,俗名“爬山糙”,原产于沁县次村乡檀山一带。与山东金乡县金米、章丘县龙山米、河北蔚县的桃花米并称中国古代四大名小米。明嘉靖年间,沁州黄小米开始纳为宫廷贡米,清康熙年间御封“沁州黄”,清光绪年间,沁州黄小米在印度国际博览会获金奖。1915年,沁州黄小米在美国旧金山举办的万国国际博览会上再获金奖,从而以“天下第一米”之称闻名世界。




沁县爬山糙小米开发有限公司欲将“爬山糙”作为商标注册使用在米、谷类制品等商品上,因被认为系小米的通用名称且缺乏显著特征而遭遇驳回。随后,爬山糙公司展开了一场权属追索。


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为并无在案证据证明“爬山糙”属于小米的通用名称,第22812400号“爬山糙”商标(下称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在米之外的其他商品上亦未直接描述商品内容或主要原料等特点。


据了解,诉争商标由爬山糙公司于2017年2月14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米、糕点、谷类制品、挂面等商品上。经审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原商标局)以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在米商品上构成商标法所指“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的情形,指定使用在其他商品上缺乏显著特征为由,决定驳回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


爬山糙公司不服原商标局所作决定,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原商评委)申请复审,主张诉争商标为该公司独创,并非小米品种名称,使用在米商品上并没有直接表示商品的品种名称;同时,诉争商标使用在除米以外的其他指定商品上,并没有直接表示商品的原料特点,具有显著特征和可识别性;此外,诉争商标经爬山糙公司使用已广为公众所熟知,并已与该公司形成一一对应关系。


2018年5月29日,原商评委作出复审决定认为,“爬山糙”系小米的通用名称,使用在米商品上,构成商标法所指“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的情形;诉争商标使用在其他指定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知为对商品内容或原料特征的直接描述,而不是区分商品来源的标志,缺乏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爬坡糙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经使用,已与该公司形成对应关系进而取得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综上,原商评委决定对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爬山糙公司不服原商评委所作复审决定,继而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沁州黄小米原名“糙谷”或“爬山糙”,“爬山糙”系小米的通用名称,而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获得了注册商标应具有的显著特征,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在米商品上构成商标法所指“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的情形;同时,诉争商标使用在其他指定商品上易被相关公众理解为对商品原料特征的直接描述,相关公众不易将其识别为商标标识,缺乏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综上,法院一审判决驳回爬山糙公司的诉讼请求。


爬山糙公司不服一审判决,随后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国旭科技_www.xdns.cn

国旭科技_www.xdns.cn

国旭科技_www.xdn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