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旭科技(www.xdns.cn)域名资讯12月31日消息
12月23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了因域名所有权纠纷,而状告服务商案的一审民事判决书。这也是全国首例域名解析服务商侵权纠纷案。
该事件的起因为服务商拒绝披露域名注册人信息,原告阿鲁克股份公司(ALUK S.A.,以下简称阿鲁克公司)、阿鲁克幕墙门窗系统(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鲁克上海公司)将域名注册商阿里巴巴云计算(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里巴巴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立即停止解析服务,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0万元。

阿鲁克是幕墙门窗系统领域内的世界知名品牌,拥有“ALU-K”和“ALUK”商标,而“ALUK”商标品牌在中国幕墙门窗系统行业内具有极高知名度,位列知名品牌行列。而为了更好地品牌保护以及企业发展,阿鲁克在对域名保护时发现alukitaly.com、alukgroup.com以及alukbj.com的三网站在网站介绍中使用“ALUK”标识,容易让消费者产生混淆,损害企业荣誉,而根据WHOIS查询以上三个网站的域名注册机构均是阿里巴巴。
由于阿里巴巴向alukitaly.com,alukgroup.com、alukbj.com的域名注册人提供“隐私保护”的服务,导致二原告无法获取上述侵权网站注册人的信息,也无法采取有效的法律措施制止侵权行为。2016年,二原告曾发律师函要求阿里巴巴披露域名注册人的信息并协助制止侵权行为,阿里巴巴予以拒绝,并拒绝提供侵权网站的注册人信息。

因此,阿鲁克以阿里巴巴违反《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将其起诉。
相比较一般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域名服务商并不完全适用侵权责任法规定。对于注册的域名,服务商有保护隐私以及用户权益的义务,在判定侵权前,依法不能在起诉前披露域名注册人信息。并且在该案件中,原告也应先证明涉案网站的直接侵权行为存在,才能主张服务商的帮助侵权行为。
最终,法院审理认为,阿里巴巴公司作为域名解析服务商,属于侵权责任法规定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涉案三网站可能存在原告方认为的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但在本案中,原告未起诉涉案三网站的经营者,涉案三网站是否侵害商标权无法认定,亦无法确认阿里巴巴构成帮助侵权。
同时法院强调,权利人的权利保护、域名服务相关行业发展与网络用户利益的平衡。域名注册后,域名注册机构提供的重要服务内容即是域名解析服务,如果要求服务商在无法判断是否存在侵权行为的情况下,收到侵权通知后即停止解析,将使其违反普遍且核心的服务义务,并可能引发其用户对其服务质量和信誉的严重质疑,甚至是带来法律风险,给行业发展带来负面影响。
域名解析是将不方便记忆、输入的IP地址转变成方便记忆、输入方便的域名进行匹配的技术服务。也正因如此,与公司品牌相关,方便记忆的域名一直是企业和用户追捧的对象。该案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该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本案不仅为首例域名解析服务商侵权纠纷定纷止争,也为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域名解析商应履行的注意义务和协助义务确立了规则,为同类型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纠纷提供了裁判指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