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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名到底有多重要

作者:七行   来源:北京国旭   时间:2019-01-20


国旭科技(www.xdns.cn)域名资讯1月19日消息

域名界著名人士郑敏杰昨夜在域名城论坛(club.domain.cn)发帖《今天在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理威瑞信的COM域名》,给大家分享了一个有趣的案件:

 

原告章斌状告美国威瑞信(VeriSign)和上海美橙科技公司,要求获准注册a.com、b.com、c.com等23个单字母.com,1.com、2.com、3.com等10个单数字.com,以及24个单字母.net、10个单数字.net一共67个价值连城的超级域名……

 

民事起诉状

 

原   告:台州市黄岩书胜西恩网络技术服务部     负责人:章斌   

地址: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新前街道牟村村422号 电话:15988910910

第一被告:威瑞信互联网技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010-57306151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大桥路9号楼A座15层01-06单元内1518室

第二被告:上海美橙科技信息发展有限公司  负责人:任中剑

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局门路457号8号桥创意园4楼021-51697771

案   由:反垄断诉讼(拒绝交易、联合抵制)

 

诉讼请求:

 

一、确认域名与商标一样具备唯一性、标识性、不具备可替代性;

二、确认第一被告COM、NET国际顶级域名上天然具备市场支配地位;

三、确认第一被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四、判令二被告为原告注册67个域名;

 

a.com  b.com  c.com  d.com  e.com  

f.com  g.com  h.com i.com  j.com  

k.com  l.com  m.com  n.com  o.com  

p.com  r.com  s.com  t.com  u.com  

v.com  w.com  y.com

 

0.com 1.com  2.com  3.com  4.com  

5.com  6.com 7.com  8.com  9.com

  

a.net  b.net  c.net  d.net  e.net  f.net  

g.net  h.net j.net  k.net  l.net m.net 

n.net  o.net p.net  r.net  s.net t.net

u.net  v.net  w.net   x.net  y.net z.net

 

0.net 1.net  2.net  3.net  4.net  

5.net  6.net  7.net  8.net   9.net

 

五、三被告承担诉讼费合理开支1000元;

 

理由事实:

 

原告是第二被告的注册用户,与其有合同关系,这类合同与移动公司手机号码一样,只在首次开通时签订一个协议,不会对每次通话进行签订合同,域名注册合同也是一样,在成为注册会员时注册的合同对每次注册域名的具有约束力。

 

第二被告是第一被告授权用户,提供COM\NET域名的注册服务,第一被告、第二被告也均是工信部授权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

 

原告于2018年3月5日向第二被告通过电子邮件提出注册67域名注册申请,同时也向第二被告用EMS邮寄了申请表,但均不予回复。

 

原告认为作为域名注册管理机构与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并应该对所有注册申请者本着一视同仁的原则,但其将Z.COM、X.COM、Q.COM、I.NET、Q.NET五个域名分别给了日本与美国的用户注册,而后利用自己掌握的权力将上述域名预留,准备高价待沽。其行为违反了: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域名注册服务遵循“先申请先注册”原则。

 

第二十五条: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可以对部分保留字进行必要保护,报信息产业部备案后施行。

 

除前款规定外,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注册服务机构不得预留或变相预留域名。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注册服务机构在提供域名注册服务过程中不得代表任何实际或潜在的域名持有者。

 

涉案域名也不涉及第二十七条:任何组织或个人注册和使用的域名,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ICANN)在2013年4月北京举办的大会上称:关于单字母域名基于技术原因预留的因素已经不复存在。其独立检察官其于2013年4月26日回复案外人郑敏杰称:基于技术原因而预留的因素已经发生了变化,但ICANN无权发布这些域名,因为VeriSign(第一被告)有权决定其是否希望发布这些域名。

 

原告认为,域名与商标一样,具备唯一性、标识性、不具备可替代性的特点。而第一被告是唯一的COM、NET域名注册管理机构、第二被告是第一被告授权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根据《反垄断法》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一)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 而第一被告是唯一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不用举证都可以认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我国法律将反垄断民事诉讼原告资格限定在遭受垄断行为损害的直接利害关系人,不管原告是经营者还是终端消费者均是被侵害的实体权利义务主体,即实质的正当当事人。

 

一、第一被告违反了以下反垄断相关的法律法规: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 限制竞争行为程序规定》第五条:经营者不得以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强制、指定、授权等为由,从事垄断行为。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定第四条: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通过下列方式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三)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新的交易;(四)设置限制性条件,使交易相对人难以继续与其进行交易;

 

3、《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五)联合抵制交易;(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4、《垄断法》第十七条(三)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六)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第一被告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受工信部的批准,当然应该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域名管理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管辖。

 

现特提出诉讼。

 

此致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2018年3月10日

 

附:

证据目录

一、原告在被告二网站注册的会员信息

证明:原告与被告二具有合同关系;

二、财政部旗下天眼查查询到的第一被告的工商登记   

证明:受行政主管机构管辖、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管辖

三、原告的申请域名的电子邮件      证明:提出申请

四、注册申请表与挂号信底单      证明:同时也提出了书面申请;

五、五个域名的注册信息         证明是可以注册的

六、2017京01行初1442号行政判决书判

证明:受中国政府的管辖,当然也受中国法院的管辖

 

据郑敏杰透露,本场诉讼中,威瑞信公司不但来了两个律师,还派了两个法律监督,可见他们对这个案件的重视和谨慎!毕竟官司的输赢关系到这67个无法估量的天价域名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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